(2017)川1024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汤绍明、胡华琴其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钢。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绍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垫付钢材费544429.9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9244元、执行费7937元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