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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玉强、沈铃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玉强,沈铃玉,罗玉春,闫秀琴,魏学锋,姜喜娟,黄佃奎,魏成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11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公司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候传沛,该公司职工。被告:魏玉强,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沈铃玉,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玉强之妻。被告:罗玉春,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闫秀琴,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罗玉春之妻。被告:魏学锋,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姜喜娟,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学锋之妻。被告:黄佃奎,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成梅,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黄佃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玉强、沈铃玉、罗玉春、闫秀琴、魏学锋、姜喜娟、黄佃奎、魏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玉强、沈铃玉、罗玉春、闫秀琴、魏学锋、姜喜娟、黄佃奎、魏成梅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