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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张亚兵、张秀德、李寸兰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张亚兵,张秀德,李寸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5民初722号原告:李翠英,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张亚兵(系张贵之子),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秀德(系张贵之父),男,194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寸兰(系张贵之母),女,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告李翠英与被告张亚兵、张秀德、李村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翠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