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张亚兵、张秀德、李寸兰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张亚兵,张秀德,李寸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5民初722号原告:李翠英,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张亚兵(系张贵之子),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秀德(系张贵之父),男,194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寸兰(系张贵之母),女,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告李翠英与被告张亚兵、张秀德、李村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翠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