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医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医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医,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大学本科文化,住长春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XX,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医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医及其辩护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医于2012年至2014年间,介绍多名学生家长向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陈某1(另案处理)行贿。2012年家长张某1为了自己的孩子进五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1.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5万元。2012年家长赵某1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六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2012年家长任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八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2.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3万元。2013年家长陈某2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八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2013年家长杨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一汽六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4.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5万元。2013年家长耿某1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八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2013年家长黄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六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2.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3万元。2014年家长耿某1为了自己二哥家的孩子进二十九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2.2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2万元。2014年家长耿某1为了自己朋友家的孩子进八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2.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3万元。2014年家长马某为了亲属家的孩子进十七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3.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5万元。2014年家长齐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养正高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3.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5万元。2014年家长吴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十一高学习,经王医介绍行贿4.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5万元。2014年家长李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一汽三中学习,经史某、王医介绍行贿3.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5万元。2012年家长牟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二中学习,经王医介绍行贿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2013年家长郝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进二中学习,经王医介绍行贿2.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0.5万元。2012年家长赵某2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希望高中学习,经王医介绍行贿2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2013年家长赵某3为了自己的孩子进四十五中学学习,经王医介绍行贿1万元。综上,被告人王医介绍17名学生家长向陈某1行贿人民币47.6万元,其中有12名学生家长是通过史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上王医,再通过王医介绍向陈某1行贿,以使陈某1帮助该家长的孩子能够违规入学或转学,在此过程中王医违法所得人民币10.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被告人王医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医无辩解意见,王医的辩护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医于2012年至2014年间,为使不符合规定的学生入学,多次向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陈某1(另案处理)行贿。2012年间,为使张某1的孩子徐宁馨进五中学习,收张某21.5万元,王医自己留下5千元后,向陈某1行贿1万元。为使赵某1的孩子赵晨松进六中学习,收张某23万元,王医自留1万元后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任某的孩子进八中学习,收受张某22.2万元,王医自留2千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牟某自己的孩子进二中学习,收受张某23万元,王医自留1万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赵某2的孩子进希望高中学习,收受陈某32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向陈某1行贿1万元。2013年间,为使陈某2的女儿孟思彤进八中学习,收受张某2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杨某的儿子任彦澎进一汽六中学习,收受史某4.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2.5万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耿某1的儿子张家铭进八中学习,收受史某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万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郝某的孩子进二中学习,收受张某22.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5千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赵某3的孩子进四十五中学学习,向陈某1行贿1万元。2014年间,为使黄某的儿子黄学哲进六中学习,收受史某2.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3千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家长耿某1的侄子耿辛博进二十九中学习,收史某2.2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2万元,向陈某1行贿1万元。为使耿某1朋友潘娜家孩子陈鹏学籍落在八中,收史某2.3万元,王医违法所得3千元,向陈某1行贿2万元。为使马某亲属家的孩子郭义强进十七中学习,收史某3.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2.5万元,向陈某1行贿1万元。为使齐某的孩子李昊达进养正高中学习,收史某3.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2.5万元,向陈某1行贿1万元。为使李某的外甥李深进一汽三中学习,收史某3.5万元,王医违法所得2.5万元,向陈某1行贿1万元。为使吴某的儿子吉星翰进十一高学习,王医收张某24.5万元,自留1.5万元后向陈某1行贿3万元。综上,被告人王医为了让陈某1帮助学生能够违规入学或转学,收到他人交其47.5万元后向陈某1行贿28万元,王医违法所得19.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医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王医向陈某1行贿的事实。主要内容为:2012年至2013年间,陈某3找我送过两名学生,一名送到长春希望高中,一名送到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送到长春希望高中这个孩子,陈某3给我拿了2万元人情费,我留了1万元,给陈某1拿了1万元。送长春市第四十五中这个学生,陈某3给我1万元,这1万元我给陈某1了,这两个学生都顺利就学了。张某2找我往长春市第五中学送一个学生,张某2给我拿了1.5万元人情费,我留了5千元,给陈某1拿了1万元;张某2找我往长春市第六中学送一个学生叫赵晨松,张某2给我拿了3万元人情费,我留了1万元,给陈某1拿了2万元;张某2找我往长春市第二中学送过二名学生,一个我拿了3万元人情费,一个给我拿了2.5万元人情费,我分别留了1万元、5千元,每个学生给陈某1拿了2万元,张某2还找我往长春市第八中学各送过二个学生,张某2分别给我拿了2.2万元、3万元,我分别留了3千元、1万元,每名学生我给陈某1拿了2万元。张某2还找我往长春市第十一高中送过一个孩子,张某2给我拿了4.5万元,我给陈某1拿了4万元,这个学生叫吉星翰,最后这个学生就到十一高中上学了。2013年-2014年之间,史某找我往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送过一个学生,史某给我拿了2.2万元,我给陈某1拿了1万元;史某还找我往长春市第八中学送过两名学生,一个给我拿了3万元,我给陈某12万元,还有一个送八中不是借读就是落学籍的学生,史某给我拿了2.3万元,我给陈某12万元;史某还找我往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三中送过一个学生,史某给我3.5万元,我给陈某13万元;史某还找我往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第六中学送过一个学生,史某给我4.5万元,我给陈某14万元;史某还找我往长春市第六中学给一个学生办借读,史某给我2.3万元,我给陈某12万元;史某还找我往长春市第十七中学、长春市养正高级中学各送过一个学生,史某这两个共计给我拿了7万元,我给陈某16万元。我一般情况下我都是到教育局给陈某1钱。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陈某1收受王医贿赂的事实。主要内容为:2013年王医求我向八中送一名学生,我给八中孙某1校长打的电话,得到同意后我通知王医办理相关手续,送这名学生王医给我2万元。2014年的时候,王医找到我将一个学生调转到长春市十一高中了,让我帮忙将转学手续办了。我给长春十一高中校长朱杰打的电话,我跟朱杰说有个高二的学生转学到长春市十一高中上学,朱杰同意了,我就告诉王医去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之后这个学生就转学到长春市十一高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拿了3万元好处费。2014年的9月份,王医求我向希望高中送3个学生,我到希望高中找到孙永强,孙永强同意之后,我通知王医去办理的相关入学手续,王医每名学生1万元的标准给了我钱,共计3万元。2014年,王医求我向长春市第七中学送一名学生,我和韩雪峰副校长沟通的,得到他的同意之后我就通知王医去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1万元。2014年,王医找到我送一名学生到一中,我找的陈金锁校长,得到同意之后我通知王医去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1万元钱。2014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小学送3名学生,我找的时任校长王某1,得到王某1同意后我让王医去办理的相关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每名学生给我5000元钱,共计1.5万元。2012年、2013年、2014年王医找我向八中送的这4名学生,都是王医找到我,我找到八中的校长孙某1,孙某1同意之后我通知王医去办理的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每名学生给我拿了2万元钱,共计8万元钱。2012年、2013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第二中学送2名学生,2012年送1个,2013年送1个,我是联系的二中校长戴久来,经过戴久来同意之后,我告诉王医去找董文国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每名学生给我拿了2万元钱,共计4万元钱。2012年、2013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第六中学送的2名学生,我是找的他们学校的教学校长李辉,由李辉请示六中校长杨天笑,经过杨天笑同意之后,我告诉王医去六中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事情办成之后王医每名学生给我拿了2万元钱,共计4万元钱。2012年王医找我向希望高中送一名学生,我联系的孙永强校长,孙永强同意之后,我告诉王医去办理的相关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1万元钱。2014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十一高中送1名学生,我联系的校长朱杰,朱杰同意,但是说等过一阶段的来上学,这样我就将这个孩子的学籍建在十一高中,王医给我拿了3万元钱,过了挺长一段时间学校也没有通知这个孩子上学,我就问了一下朱杰,朱杰告诉等等,由于时间太长,我感觉办不成这件事情了,我就将3万元钱还给了王医,2015年3月份,朱杰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再等等,之后没过多久,朱杰就通知这个孩子上学了。2014年王医找我向一汽三中送的学生,我找的是一汽三中校长门某,经过门某同意之后,我告诉王医去办理的相关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拿了1万元钱。2014年王医求我向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送一个学生,我给王某1校长打的电话,王某1校长同意了,我就通知王医去学校办理的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了我1万元钱。2012年我帮王医向长春市第五中学送了1名学生,当时我给时任校长杜丽娟打的电话,得到杜丽娟校长同意后,我就通知王医去学校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了我1万元钱。2014年王医给我打电话求我向长春市第十七中学送一个学生,我联系的长春市第十七中学的校长颜某,颜某同意后,我就通知王医,让她去长春市第十七中学给孩子办理入学,事成之后,王医给了我1万元钱。2013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小学部(新朝阳实验学校)送1名学生,我联系的他们学校的尚崇华校长,经过尚崇华校长同意之后,我通知王医去办理的相关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拿了1万元钱。2014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养正高中送了一个学生,我找的养正高中校长张某3,经过张某3同意之后,我通知王医去办理的入学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拿了1万元钱。2013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一汽六中送一名学生,我找的一汽六中校长张桐,经过张桐同意之后,我告诉王医去办理的相关手续,事成之后王医给我拿了2万元。2012年、2013年、2014年王医找我向八中送的这4名学生分别叫任海娜、孟思彤、张家铭、陈彭;2012年、2013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第二中学送2名学生叫牟钊阳、徐翼凌;2012年、2013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第六中学送的2名学生叫赵晨松、黄学哲;2012年王医找我向希望高中送的学生叫赵康博;2014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十一高中送的学生叫吉星翰;2014年王医找我向一汽三中送的学生叫李深;2014年王医找你向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送的学生叫耿新博,2012年我帮王医向长春市第五中学送的学生叫徐宁馨;2014年王医找我送到长春市第十七中学就学的学生叫郭义强;2013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小学部(新朝阳实验学校)送的学生叫赵芮;2014年王医找我向长春养正高中送的学生叫李昊达,2013年王医找我向一汽六中送的学生叫任彦澎,这些学生是王医找我送到相关学校就读的。有的学生是不够分数上学;有的是志愿没有报好,没去上理想的学校。王医给我的钱都是送学生的好处费,王医有的时候将钱送到教育局我的办公室或者启智学校,王医一般在我家的附近将钱给我或者在我单位附近给我。(2)、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史某为达到使不符合转学或者入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者入学,给予王医财物,后来才知道王医找的是教育局陈某1办学生的事实。主要内容为:在2012年7、8月份左右。霍某打电话给我说一个亲属中考分数不理想,想上长春市第五中学,问我能不能办,我打电话就问了张某2,张某2告诉我可以办但需要1.5万的人情费。我就给霍某打电话说这事可以办,告诉他人情费需要2万元,我多要了5000元,这5000元我打算给自己2500元,给张某2辛苦费2500元。霍某回话说家长同意办,过了几天,霍某向我要了银行卡号码,将1.75万元的人情费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内。霍某在我们学校门口马路上又给了我2500元的现金。当天我从ATM机取出1.75万元,将这1.75万元送到张某2的培训学校给了张某2。在高中开学之前,张某2打电话告诉我可以到五中报道,我把消息告诉了霍某,之后这个孩子就上五中念书了。2012年7、8月份,霍某又找我帮他一个朋友家的孩子送到长春市第六中学(以下简称六中),这个孩子中考分数不理想,没有考上六中。我同样通过电话问的张某2。张某2告诉我需要3.5万元人情费。我想给自己要3千元,给张某2要了3千元,所以就告诉霍某,办六中可以,但需要4.1万元。霍某告诉对方家长后,答应拿4.1万元办六中。之后过了几天,霍某将4.1万元存入我的建设银行卡内,我将其中的3.8万元转账给张某2。在高中开学前,张某2打电话告诉我六中的学生办完了,可以入学了。之后那个学生就去六中念书了。2014年7、8月份左右,卢某要送一个学生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第三中学(以下简称一汽三中),我通过电话问了一下王医,王医说可以办,但送这个学生到一汽三中需要3.5万元,我给卢某回话说办这个事情需要4万元。卢某询问家长之后说同意办这个事情,并给我的工行卡中转入4万元,当天我将其中的3.5万元转给了王医。在高中开学的时候,这个学生就顺利到一汽三中上学了。2013年7、8月份,我的朋友刘某1打电话给我,想送一个学生到汽车产业开发区第六中学(以下简称一汽六中)上学,问我能不能办,经过询问王医,王医说可以办但需要4.5万元办这个事情,我就通知刘某1办这个事情需要5万元刘某1询问家长之后同意办,刘某1在隆礼路与同志街交汇处的星巴克咖啡厅门口刘某1将5万元现金给了我,这5万元现金是报纸包着的,放在一个塑料袋里,刘某1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给了我。当天我在张某2培训学校将这笔钱中的4.5万元给了王医,之后在高中开学过后一个礼拜,这名学生就顺利到一汽六中上学了。2012年7、8月份左右,我的同事王某2打电话问我,说一个亲属中考分数不理想,让我帮忙送一个学生到长春市第八中学,我询问张某2,张某2说可以办但需要人情费2.2万元,我自己加了3000元,告诉王某2需要2.5万元。王某2将2.5万元给我,之后我给张某22.2万元现金,在高中开学的时候这个学生就顺利到八中报到上学了。2014年7、8月份左右,我的朋友黄某的儿子没有考上长春市第六中学(以下简称六中),考到长春市第十九中学了,但是他不想让孩子在长春市第十九中学念书,就托我帮忙将他的儿子办到长春市第六中学上学,经过询问王医说可以办,但只能办借读,需要人情费2.3万元,我向黄某要了4万元,黄某同意并且给我转账了4万元,我给王医转了2.3万元,开学之后这名学生就顺利到长春市第六中学借读了。2013年,我的同事刘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将他亲属送到长春市第八中学上学,我询问张某2,张某2说可以办,但需要人情费3.5万元,我向刘某2要了4万元,给自己多要了5000元,刘某2询问家长后说可以办,并将4万元打入我的建行卡中,我将3.5万元给了张某2,在高中开学的时候这名学生就顺利到八中上学了。2014年7、8月份,我的朋友潘某找我送了两名分数不理想的学生,一名学生去长春市第十七中学,一名学生去长春市养正高级中学,我也是联系的王医,得到王医的回复说可以办,每个需要3.5万元,我向潘某每名学生要了3.5万元,中间我自己没留钱,潘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钱,我给王医每个孩子转账3.5万元,开学之后这两名学生都顺利上学了。耿某1找我送过三个学生,2013年7、8月份,我的朋友耿某1找到我,他的孩子没有考上八中,问我能不能将他的儿子送到八中上学,我询问王医能不能办这个事情,王医说可以办,需要人情费3万元,我给自己加了5000元,回复耿某1说可以办但是需要人情费3.5万元,耿某1同意办,就给我拿了3.5万元的现金,我将其中的3万元给了王医,之后这名学生顺利到八中上学了。2014年5月份左右,也是耿某1找到我说一个朋友的孩子考上了长春市第十六中学,但是找人在八中借读了,要将这名学生的学籍转到八中,这样我就打电话问了王医,王医说可以办但是需要2万元人情费,在王医要价的基础上我加了7千元,向耿某1要了2.7万元的人情费,耿某1将钱打到了我的工行卡中,当日我将其中的2.3万元转给了王医,多给王医打的3千元是给王医的辛苦费,剩余4千元我自己留下了,之后这名学生的学籍就落在了八中。2014年7、8月份,耿某1说他的亲侄子没有考上高中,让我给选一个高中上学,我问王医,王医说可以办,建议去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但是需要人情费2.2万元,我回复耿某1说办这个事情需要人情费2.2万元,耿某1同意了,耿某1给了我2.2万元,开学的时候这名学生就顺利到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上学了。耿某1给她自己儿子办的那次肯定是在东大桥西侧给的我现金,但是另外那两次是现金还是转账,次数太多我确定不了了,以耿某1说的为准,我没有意见。我一共通过张某2或者王医送了12个学生,给王医、张某2等人的钱是送学生的人情费、好处费。这些学生分数不够录取分数线,他们不能通过正常渠道上学,所以才需要花费人情费。当时我不知道张某2具体找的谁,后来我知道张某2是找王医办的。王医也没有权力,她也是找别人办的,当时我不知道王医具体是找谁办的,但是当时我确定王医找的是教育局或者招生办等有权力的人办学生,后来我才知道王医找的是教育局陈某1办学生的。我介绍的这12个学生,一共收了41万元,自留了4.95万元。(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为了办学生入学给出予王医财物的事实主要内容为:史某找我送过两个八中的学生,2012、2013年各送一个,我找的王医,史某一个给我的现金2.2万元,我把这2.2万元全部给王医了。另有一个给我3.5万元,我给王医3万,之后这两个学生就都顺利入学了。史某找我办这两个学生都是2012年的事情,我问了王医,王医跟我说办五中这个需要1.5万元,办六中的这个需要3万元,在王医说的钱数上,我又加了点钱,五中这个我向史某要了1.75万元,六中的这个我向史某要了3.8万元。史某同意之后将钱给了我,我就按照王医要的数额将钱给了王医,我自己留了10500元,最后这两个学生就都上学了。郜某2012、2013年找我各送过一个学生到二中,我也是问的王医,王医分别向我要3万元、2.5万元,在王医所要的钱数上我又加些了钱,向郜某分别要了3.5万元、2.75万元,郜某给我钱之后,我将自己的留下,将其余的给王医了,这两名学生就都办到二中上学了。2014年,在我培训班上学的吉星翰的母亲找到我,让我帮忙将他的孩子办到长春市十一高中上学,我找的王医,王医跟我说需要4.5万元,我向吉星翰的母亲要了4.5万元,家长将钱给我之后我给王医4.5万元,最后这个学生就顺利到长春市十一高中上学了。(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为送儿子吉星翰进十一高学习给张某24.5万元的事实。(5)证人郜某的证言,证实郜某为送牟某的女儿以及其朋友的孩子上长春市第二中学学习给张某23.5和2.75万元的事实(6)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牟某为自己女儿及朋友孩子上学给郜某3.5万元和3万元。(7)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郝某为孩子上二中学习通过狄国富联系到牟某,并给予3.3万元。(8)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为使徐宁馨上五中给史某2万元,为使孙某2朋友的孩子上六中给史某4.1万元的事实(9)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为使赵某1的儿子违规上六中,给霍某4.8万元的事实(10)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为了给儿子办理六中上学通过孙某2汇款6.5万元。(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为了给孩子徐宁馨上五中学习通过霍某汇款2.3万元(1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为使张某4朋友的外甥进一汽三中,收其4.5万元,给史某4万元的事实。(1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为了给他外甥李深办理上一汽三中给卢某4.5万元的事实。(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为了给其外甥李深办理一汽三中上学给卢某4.5万元。(15)证人门某的证言,证实因为陈某1打招呼将不够录取分数线的李深招入一汽三中。(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为让朋友的孩子上一汽六中,给予史某5万元。(1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为了孩子任彦澎上一汽六中交给刘某15万元。(18)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因陈某1打招呼,录取任彦澎。(1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为使邻居的女儿上八中给史某2.5万元的事实(20)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为了使其女儿上八中,给王某22.6万元,其中1000元请人吃饭的事实。(2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为了儿子黄学哲上长春六中给史某4万元的事实。(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为使其朋友家的孩子上八中,给予史某4万元的事实。(2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为使其女儿孟思彤上八中给刘小梅转账4万元,又给张某23.6万元的学费的事实(2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为使朋友的孩子去17中、养正高中各给史某3或者4万元人情费的事实。(25)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为使其儿子李昊达上养正高中给潘某3.5万元的事实。(2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为使其亲属家孩子郭义强上17中学给潘某3.5万元的事实。(2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陈淑琴找其办理李昊达入学的情况。(28)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陈淑琴让其安排学生冷保莹、郭义强在17中学就读。(29)证人耿某1的证言,证明耿某1分别拿3.5元、2.7万元、2.2万元给史某用于给自己儿子张家铭和二哥家孩子耿辛博以及朋友潘娜的孩子陈鹏办理上学事宜。(30)证人耿某2的证言,证明儿子耿辛博上学事情由耿某1办理。(3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陈淑琴让其将四名学生落到29中就读。(3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陈淑琴利用职权让学生在八中上学。(3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其给王医2万元办理王某3朋友的孩子上希望高中学习,并介绍赵某3与王医认识。(3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为使赵某2的儿子到长春读书,给陈某32万元的事实。(35)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为了自己的孩子到长春读书,给王某32万元的事实。(36)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陈某3介绍其与王老师认识,为了孩子上45中读书给王老师1万元的事实。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医到案的经过。(2)转账凭条,证实赵某1给霍某转账65000元用于办理赵晨松上学。(3)赵晨松学生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赵晨松到六中上学的情况(4)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张某1给霍某转账23000元用于办理徐宁馨到5中上学。(5)徐宁馨考生登记表,证实徐宁馨被五中录取的情况(6)银行明细,证实史某于张某2、霍某、卢某之间的转款情况(7)李深学生登记表,证实李深被一汽三中录取的情况。(8)任彦彭考生登记表,证实任彦彭被一汽六中录取的情况。(9)任海娜考生登记表,证实任海娜被八中录取的情况。(10)黄学哲考生登记表,证实黄学哲被第十九中学录取的情况。(11)建行转账凭条,证实刘某2给史某转账40000元(12)孟思彤考生登记表,证实孟思彤报考情况。(13)史某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史某收到耿某127000元。(14)张家铭考生登记表,证实张家明被八中录取的情况。(15)耿新博考生登记表,证实耿新博被八中录取的情况。(16)李昊达考生登记表,证实李昊达报考的情况。(17)郭义强考生登记表,证实郭义强报考情况。(18)学生徐翼凌、牟钊阳、赵康博、陈彭、赵芮、吉星翰的考生登记表及学籍信息,证明上述学生的录取情况。(19)陈某1任职情况说明,证明陈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对上述证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王医共收到史某、张某2交给的47.5万元,此节有王医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王医向陈某1行贿的钱数应以二人供证一致的部分予认定,即行贿款28万元,王医的违法所得为19.5万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医犯介绍贿赂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鉴于王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王医的辩护人提出王医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刑法溯及力】、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行贿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行贿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医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8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二、没收王医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剑波审 判 员 孙振霆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