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荣飞申请执行高世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飞,高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579号申请人李荣飞,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高世明,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荣飞与被执行人高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