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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春生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生,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1866号原告:郭春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金成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洁,女,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郭春生诉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郭春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春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春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