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大奇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奇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505号原告南京大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丁新建,南京大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河、陈心竹,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天浦路6号。负责人瞿为民,南京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洪汛安,南京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博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大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大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陆俊騑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