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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金秀与张立华、青岛华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秀,张立华,青岛华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274号原告:薛金秀,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华,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华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932号。原告薛金秀与被告张立华、青岛华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二被告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二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金秀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元,退回薛金秀。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萃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