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福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政府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59号申请人:王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律师。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孟祥民,镇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平,科长。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福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福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因财产损害纠纷,于2017年9月29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福因铲除树木造成的损失10500元、评估费2000元,计12500元,此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4%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9月29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