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与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232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胜利路*号。负责人:谢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安北街3号(现办公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T区11栋4楼)。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勇刚,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孝义路4号楼1单元11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忠全,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号*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傲霜,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生路**号*幢*单元*号。被告:李咏梅,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号*幢*单元*号。被告: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西丁字街59号。法定代表人:林洪。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雅安分行)与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山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发行雅安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被告永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发行雅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7,413,000元及截止2017年9月21日的欠息2,933,803.23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7.17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68,500元,由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9日,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惠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雅惠公司向农发行雅安分行借款20,000,000元,用于“万村千乡”和“农超对接”两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配送物质的流动资金需要,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并约定了利息、担保方式及还款计划等。李忠全、李咏梅、永志公司、老山村公司分别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雅惠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保证范围等。2014年8月26日,农发行雅安分行按约定将20,000,000元贷款发放给雅惠公司。2015年8月25日,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雅惠公司及四被告均未按期清偿债务。2015年10月14日,农发行雅安分行将雅惠公司及四被告起诉至法院,因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成都市新津金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雅惠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农发行雅安分行撤回起诉。截止2017年9月21日,雅惠公司尚欠农发行雅安分行借款本金17,413,000元及利息2,933,803.23元未归还。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起诉请求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志公司承认农发行雅安分行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主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纠纷案件,农发行雅安分行已经申报了债权,并且在申报债权之后撤销了对主债务人的诉讼。现在农发行雅安分行以保证合同纠纷提起新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在破产案件终结后6个月提起,请求驳回农发行雅安分行的诉讼请求。李忠全未作答辩。李咏梅未作答辩。老山村公司未作答辩。农发行雅安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川农发银党〔2016〕164号文件复印件、〔2016〕川农发行委第82号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负责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农发行雅安分行的主体身份信息;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雅惠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永志公司及老山村公司的身份信息;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1180100-2013年(雅营)字0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凭证,证明雅惠公司向农发行雅安分行借款20,000,000元的事实;4.《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51180100-2014年雅营(保)字0004号《保证合同》,证明永志公司为雅惠公司在农发行雅安分行的20,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履行了担保保证金;5.51180100-2014年雅营(保)字000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配偶书面声明、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证明李忠全、李咏梅为雅惠公司在农发行雅安分行的20,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6.《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51180100-2014年雅营(保)字0005号《保证合同》,证明老山村公司为雅惠公司在农发行雅安分行的20,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7.《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证明雅惠公司及四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应收利息登记薄》、《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息表》,证明雅惠公司欠息金额;9.《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电汇凭证,证明农发行雅安分行为实现债权委托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的事实。永志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农发行雅安分行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能证明案件事实,故对以上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9日,雅惠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1180100-2013年(雅营)字0009号〕,约定:雅惠公司向农发行雅安分行借款20,000,000元,用于“万村千乡”和“农超对接”两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配送物质的流动资金需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4年7月29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20%,利率为7.20%,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季调整,分段计息,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度首月21日;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计收复利��,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借款逾期的,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质押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等。2014年7月29日,永志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51180100-2014年雅营(保)字0004号《保证合同》,约定:永志公司为雅惠公司在51180100-2013年(雅营)字0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0,000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永志公司在农发行雅安分行营业室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不低于��保额10%的比例存入担保保证金。2013年11月4日,李忠全、李咏梅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以二人名下的全部个人财产对雅惠公司向农发行雅安分行申请贷款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具体的借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2014年7月29日,李忠全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51180100-2014年雅营(保)字000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李忠全为雅惠公司在51180100-2013年(雅营)字0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0,000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李咏梅出具《配偶书面声明》,同意李忠全的上述担保行为。2014年8月14日,老山村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51180100-2014年雅营(保)字0005号《保证合同》,约定:老山村公司为雅惠公司在51180100-2013年(雅营)字0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0,000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雅惠公司与农发行雅安分行签订51180100-2014年(雅营)补字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补充〔51180100-2013年(雅营)字0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51180100-2014年雅营(保)字0005号。2014年8月26日,农发行雅安分行向雅惠公司发放了贷款20,000,000元。2015年7月30日,农发行雅安分行向雅惠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雅惠公司尽快偿还借款本金17,413,000元、利息98,289.46元,共计17,511,289.46元,并向永志公司、老山村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尽快筹措资金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7年9月21日,雅惠公司尚余借款本金17,413,000元、利息2933803.23元未归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农发行雅安分行分别与雅惠公司、永志公司、李忠全、老山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李咏梅出具的《配偶书面声明》以及李忠全与李咏梅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纠纷的处理依据。农发行雅安分行履行了向雅惠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雅惠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作为该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对农发行雅安分行要求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雅惠公司追偿。关于农发行雅安分行要求永志公司、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农发行雅安分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本案的诉讼支���了68500元律师代理费的事实,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李忠全、李咏梅、老山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款本金17,413,000元及截止2017年9月21日的欠息2,933,803.23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付的利息、复利;二、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12元,由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已预交64335元,由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雅安市分行。剩余76277元由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全、李咏梅、成都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田 智人民陪审员 朱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