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诉被告李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李朝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462号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刘岩,职务经理。被告李朝刚,男,34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诉被告李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