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文艳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行初66号原告尹文艳,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文艳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尹文艳于2017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尹文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文艳负担。审判长 陈淑玉审判员 李红彬审判员 唐福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