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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桂榕与何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榕,何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245号原告:陈桂榕,女,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芳,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榕与被告何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桂榕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桂榕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桂榕负担。审判员  谢维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巧燕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