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4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学才、房吉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才,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房吉恒,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李学才申请执行房吉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不动产登记、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协议已记录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