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恢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理工学院教授,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泉街。被执行人丛某某,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理工学院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泉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某某与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返还财物人民币1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67元,并缴纳执行申请费2060元。但被执行人丛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丛某某的银行存款14602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