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周子利与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利,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周子利,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长江广场A栋8层10室。法定代表人石可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鄂01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74,536.64元,执行费1,0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554.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