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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齐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齐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齐庆,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因诈骗于2012年3月27日被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齐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齐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20时35分,被告人刘齐庆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兰溪市公铁立交桥下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齐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被告人刘齐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齐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齐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齐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爽?PAGE?-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