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继玲与邢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玲,邢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239号申请人:李继玲。被申请人:邢毅。申请人李继玲与被申请人邢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继玲于二О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毅名下的牌号为鲁K×××××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继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毅名下的牌号为鲁K×××××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