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有权与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有权,吉日木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507号原告:魏有权,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告:吉日木图,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有权与被告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吉日木图已支付全部饲料款,原告魏有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有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有权承担。审判员 曙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