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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有权与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有权,吉日木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507号原告:魏有权,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告:吉日木图,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有权与被告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吉日木图已支付全部饲料款,原告魏有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有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有权承担。审判员 曙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