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5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俊国、邱启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俊国,邱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5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俊国。被执行人:邱启胜。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邱启胜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启胜(公民身份号码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鲁巷营业所账户60×××30的存款人民币112146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新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