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宜春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龙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龙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947号申请人:宜春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6478176X4。法定代表人:姚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茂,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金玲,女,1977年1月5日,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远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龙金玲(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金玲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