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靳国峰与刘树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峰,刘树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006号原告靳国峰,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刘树仁,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国峰与被告刘树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国峰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邢玉华人民陪审员 肖桂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