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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8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冀慎华与高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慎华,高磊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899-1号原告:冀慎华,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祯,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冀慎华与被告高磊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冀慎华负担。审判员  杨绪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