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国财因与被上诉人阳生宇、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国财,阳生宇,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生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姚国财因与被上诉人阳生宇、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9月12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国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