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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美琦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美琦,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冯莉,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美琦犯介绍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美琦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17日期间,多次介绍赵某某等人在本市朝阳区百子湾后现代城×单元×座×室等地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22750元。被告人王美琦后于2017年4月17日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王美琦作案用移动电话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账本1本,现均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美琦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美琦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美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美琦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美琦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美琦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三、扣押在案之移动电话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账本一本,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