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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财保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任国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国轻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成,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系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解除保全申请人行唐县鑫驻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行唐县。被申请人任国轻,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任涛涛,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申请人任国轻之子。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成、行唐县鑫驻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国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冀0133财保82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秦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行唐县鑫驻运输有限公司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解除保全申请人秦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供上述车辆保险单、担保金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秦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行唐县鑫驻运输有限公司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