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桂兰与张亚华、张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桂兰,张亚华,张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桂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秋,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华,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爽,住长春市宽城区。上诉人申桂兰因与被上诉人张亚华、张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桂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桂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桂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为2951元,由上诉人吉申桂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