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新,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清路8号6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驰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新,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新、张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93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新、张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张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新、张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2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新、张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张新、张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新、张磊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新、张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