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督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桂卿申请支付令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桂卿,韩淑芬,张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782民督92号申请人:马桂卿,女,192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申请人:韩淑芬,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申请人:张宝国,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同上。申请人马桂卿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桂卿称,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二被申请人之间是夫妻关系。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二被申请人以为女儿找工作、打官司等事由向申请人借款,共计借款300400元。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2张借条。现申请人马桂卿要求被申请人韩淑芬、张宝国返还借款300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淑芬、张宝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桂卿借款300400元。申请费1936元,由被申请人韩淑芬、张宝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