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号。法定代表人:周宇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奇,男,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哈佳铁路HJZQ—5标项目部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聚鑫嘉园3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波,男,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哈佳铁路HJZQ—5标项目部征迁部部长,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聚鑫嘉园3号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黑��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德坤街。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13112308-6。法定代表人:马连喜,男,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系该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局长,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红旗街3组64号。上诉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04民初2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案件地方法院与林区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非林业系统与林业系统的民事主体发生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若被告是林业系统的由林区法院管辖,若被告为非林业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未与原告签订过道路维修协议,故也不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作出裁定。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是专门性法院,只能管辖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应当由方正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道路维修协议,故不存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裁定移送方正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于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是专门性法院,只能管辖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供了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哈佳铁路HJZQ—5标项目部签订的“关于道路维修协议”及“协议书”,均有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哈佳铁路HJZQ—5标项目部的公章,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签订过道路维修协议,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认为该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是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确定的,该案即使是侵权责任纠纷,那么受损道路在方正林业局辖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亦具有管辖权。因双方已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法律诉讼解决的,由方正林区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惠灵审判员 石似玉审判员 李冬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