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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小灵与吕伟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灵,吕伟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166号原告:郑小灵,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吕伟叶,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郑小灵与被告吕伟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郑小灵盛于2017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灵撤诉。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计3239元,由原告郑小灵负担。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灵芝代书记员 蔡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