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光锋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光锋,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222号原告:龚光锋,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强,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毕,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龚光锋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长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10%计息,并出具借据一份,此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龚光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逾期未还按约定年利率10%双倍计息;二、本次调解为一次性处断,双方不再通过任何途径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偿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