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王竹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王竹莲,李龙,吕玉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6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南羊街。法定代表人:罗志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竹莲,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宜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现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玉军,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现住云南省宜良县。上诉人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竹莲、吕玉军、李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宜良宝龙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增 龙审 判 员 宋 光 玉审 判 员 方 云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成书 记 员 甘 丝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