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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314号之一被执行人崔亮,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崔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亮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根据本院刑庭移交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步全赢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