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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龚庆丰、盛琴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庆丰,盛琴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财保99号申请人:龚庆丰,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申请人:盛琴坚,女,成年,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龚庆丰与被申请人盛琴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龚庆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盛琴坚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盛琴坚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晓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02财保99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中队:关于申请人龚庆丰与被申请人盛琴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0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盛琴坚所有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办案民警:何新星822210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