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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方江与孙建、孙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江,孙建,孙吉生,王本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550号原告刘方江,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建,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法定代理人:系本案孙吉生、王本强。被告孙吉生,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本强,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江与被告孙建、孙吉生、王本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江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方江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