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德生与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生,陈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127号原告张德生,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陈永红,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张德生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长张文长、审判员肖程瑜、肖雪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文长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