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阳诉被告刘新宇(又名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刘新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781号原告徐阳,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孟范洪,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辽中区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新宇(又名刘伟),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徐阳诉被告刘新宇(又名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徐阳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