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富建萍与李秀军、徐涵凤、吕军庆、杨建忠、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建萍,吕军庆,徐涵凤,李秀军,杨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51号原告:富建萍,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龙,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庆,男,1969年1月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徐涵凤,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秀军,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被告:杨建忠,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原告富建萍与被告吕军庆、徐涵凤、李秀军、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富建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建萍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军庆、徐涵凤、李秀军、杨建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计6040元,公告费505元,合计6545元,由原告富建萍负担。审判长 闫长军审判员 解红玲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