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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富建萍与李秀军、徐涵凤、吕军庆、杨建忠、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建萍,吕军庆,徐涵凤,李秀军,杨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51号原告:富建萍,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龙,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庆,男,1969年1月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徐涵凤,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秀军,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被告:杨建忠,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原告富建萍与被告吕军庆、徐涵凤、李秀军、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富建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建萍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军庆、徐涵凤、李秀军、杨建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计6040元,公告费505元,合计6545元,由原告富建萍负担。审判长  闫长军审判员  解红玲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