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记民、胡小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记民,胡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法定代表人:夏志坚,局长。被执行人:王记民,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胡小军,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记民、胡小军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记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6236682730001467332_156_1账户的存款4068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记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6236682730001467332_156_1账户的存款4068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敢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