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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峰,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峰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豫E×××××号小型面包车沿滑县瓦岗寨乡彭庄村乡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向彭庄村侯某家的院墙,造成张峰受伤、车辆损坏、院墙倒塌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从张峰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峰将撞倒的院墙修整完好,并对车辆损毁的麦田的所有人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各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被告人张峰的身份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证人张某、侯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峰的供述,被告人张峰的伤情鉴定、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张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主动修整被毁院墙,赔偿麦田损失,并取得有关各方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张峰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峰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张翠丽审判员  王德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