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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尔古日且、尔古阿且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尔古日且,尔古阿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916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尔古日且,男,1993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无职业,住四川省昭觉县。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尔古阿且,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无职业,住四川省昭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尔古日且、尔古阿且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4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尔古日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尔古阿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尔古日且、尔古阿且共同退赔现金人民币八百元给被害人刘某。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尔古日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尔古日且申请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尔古日且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尔古日且撤回上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刑初4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雪平审判员  韩德民审判员  刘 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