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国华与谭理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华,谭理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华,男,1967年5月29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神农大道华联小区D区*单元***室。被执行人谭理剑,男,1968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华联二小区*栋*单元***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华与被执行人谭理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理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国华发现被执行人谭理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