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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晓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晓光,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马晓光与同案人杨新见、张国(均已判决)在仪征市十二圩办事处滨江中路18号江苏圣淘沙船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895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马晓光与同案人杨新见、张国在江苏圣淘沙船业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预制车间、配电房院子内,窃得行车电缆线40米,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2、2015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晚,被告人马晓光与同案人杨新见、张国在江苏圣淘沙船业有限公司厂区东侧焊机堆放处,窃得电缆线86米,计价值人民币1935元。3、2016年1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马晓光与同案人杨某见、张某在江苏圣淘沙船业有限公司中心大道“鹅头吊”行车处,窃得行车电缆线54米,计价值人民币5022元。被告人马晓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晓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某见、张某供述、证人黄某、陆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晓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晓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晓光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晓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