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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行审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历伟、龚克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历伟,龚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审137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其焕,新化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案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建华,新化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案审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历伟,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申请人龚克文,女,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8日对被申请人陈历伟、龚克文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081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申请人陈历伟、龚克文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081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龚俊林审 判 员  曾海丰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