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财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泽全、喻秋平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秋平,杨丽,汪金燕,喻泽全,四川龙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明宸,喻冬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财保1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该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喻秋平,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杨丽,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汪金燕,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喻泽全,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四川龙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喻秋平,具体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喻泽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汤明宸,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喻冬萍,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喻秋平、杨丽、汪金燕、喻泽全、四川龙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明宸、喻冬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川0727财保1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幢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喻秋平、杨丽、汪金燕、喻泽全、四川龙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明宸、喻冬萍已私下达成协议,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同时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一幢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