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君英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沃正食品商行、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英,深圳市龙华新区沃正食品商行,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508号原告:徐君英,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沃正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围新村**栋***室。经营者:何碧怡。被告: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下南街82号穗景大厦C座504B房。法定代表人:胡金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徐君英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沃正食品商行、广州市奇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徐君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君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吕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