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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辖终1134-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134-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开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硕,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五十五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2976-13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本五十五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五十五案被告酷狗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河区,该址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之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五十五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五十五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酷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2976-13030号民事裁定,将本五十五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规定,错误认为本五十五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但由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特别规定,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其次,即使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并未明确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因此,本五十五案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五十五案应当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淘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淘宝公司以酷狗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网络对外提供淘宝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本五十五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本五十五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法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审案件范围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有权受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酷狗公司上诉请求本五十五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五十五案上诉人即一审被告酷狗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审法院对本五十五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酷狗公司提出将本五十五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陈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