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家富与闫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富,闫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58号原告:张家富,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闫双菊,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富与被告闫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双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富自愿撤回对被告闫双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