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842朱继登与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登,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842号原告:朱继登,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农中居委会三刘片村部。法定代表人:许青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继登与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继登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继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登撤回对被告江苏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朱继登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洁 来源: